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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1年7月22日 星期五

NBA 規則之基本比賽規例 (一)

1. 比賽概要:
籃球是兩隊比賽的遊戲,每隊各有球員五人。遊戲的目的是將球投入對方籃內,並防止對隊獲球或得分。球可向任何方向傳、投、撥、  
滾或運球,惟必須合乎下述規則的規定。

2. 球場的面積:
比賽球場為長方形的堅硬平面。球場面積必須長94英尺,寬50英尺,由界線內緣開始量。
 
3. 球隊:
1. 比賽時,每隊由5名隊員組成,場上隊員不得少於5名。
2. 如果隊員第六次侵人犯規,而且該隊已無有資格的替補隊員,該隊員應留在場上,並應登記一次侵人犯規和全隊犯規;還要判罰該隊一次技術犯規。所有後來發生的侵人犯規(包括進攻犯規),應照此處理。
    
如果只有5名合格的隊員,其中一名隊員受傷必須離場或被驅逐,他應由最後一名因6次侵人犯規而被取消比賽資格的隊員來替換。每一次需要替換受傷或被驅逐的隊員時,均應照此倒轉的順序處理。任一被取消比賽資格的隊員再進入比賽,應判罰一次技術犯規。
 
4. 教練:
教練必須在球賽開始前十分鐘,在記錄表上簽名以示確證其教練與球員的姓名和號碼,同時指派其最先上場的五位球員。僅教練或助理教練可以請求暫停。
 
5. 比賽通則:
比賽時間應包括四節:每節十二分鐘。在第一節和第二節、第三節和第四節之間休息130秒。兩半時之間休息15分鐘。在第4節和加時賽之間和任何加時賽之間休息100秒。第二節賽完後第三節開始前,中間休息十分鐘。
 
6. 比賽開始:
1
. 比賽應從裁判員在對手中間拋球,以中圈跳球開始;在每一節及每一延時賽開始時,也應執行同樣跳球程序。
2
. 比賽開始時,一隊出場球員不足五人時,球賽不得開始。在比賽時間十五分鐘後,該隊仍不足五人時,則應判令該隊棄權,由對隊獲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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